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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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鑑定證據的聲請應提供證明能力的理由。根據該條第1項,聲請人應說明其主張為該案證據之理由。而根據第2項,可以以下列方式或其他適當方法予以說明: 一、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法院在被命為鑑定的情形下,應注意前述的事項。 在實務上,當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使用鑑定證據時,他們需要說明這些證據有助於事實的認定,並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並且根據可靠的原理和方法進行鑑定。此外,法院在命為鑑定的情況下,應注意這些事項的適用。這些要求旨在確保鑑定證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並使其在法庭上被充分考慮。 關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的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具體範例。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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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