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5 條
- 1.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之鑑定證據,經他造爭執證據能力者,聲請人應說明其主張得為本案證據之理由。
- 2.前項理由,得以下列方式或其他適當方法說明之: 一、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 3.法院依職權命為鑑定之情形,應注意前二項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於鑑定證據的聲請應提供證明能力的理由。根據該條第1項,聲請人應說明其主張為該案證據之理由。而根據第2項,可以以下列方式或其他適當方法予以說明: 一、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根據該條第3項,法院在被命為鑑定的情形下,應注意前述的事項。 在實務上,當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使用鑑定證據時,他們需要說明這些證據有助於事實的認定,並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並且根據可靠的原理和方法進行鑑定。此外,法院在命為鑑定的情況下,應注意這些事項的適用。這些要求旨在確保鑑定證據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並使其在法庭上被充分考慮。 關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的參考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