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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4 條
- 1.鑑定人應以其已知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依其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鑑定意見。
- 2.前項資料,包括特定領域之專家於一般情形合理可信賴為鑑定基礎者,不以經法院裁定於本案審判程序調查之證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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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的規定,鑑定人在作成鑑定意見時,應以其已知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並依據其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進行鑑定。此外,該條的第2項指出,鑑定人所使用的資料包括特定領域之專家在一般情形下,能夠合理可信賴地作為鑑定基礎的資料,並不限於經由法院裁定於本案審判程序中調查的證據。 根據這個規定,鑑定人在進行鑑定時,可以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使用各種可靠的方法和原理來作出鑑定意見。而在選擇鑑定基礎時,鑑定人可以根據特定領域的專家所提供的資料,而不僅僅受限於在案件審判程序中收集的證據。 例如,在一個毒品案件中,可以請一位藥物鑑定的專家作證,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關於該毒品的成分、製造過程以及其他相關資訊的鑑定意見。這位專家可以根據他們所了解的事實和資料,運用專業的方法和原理來進行鑑定,並提供可靠的意見作為法院審判的參考依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鑑定人能夠提供具有法律有效性的鑑定意見,並使用可靠的資料和方法來支持其鑑定結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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