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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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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情形,於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鑑定前,當事人、辯護人得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3條,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進行鑑定之前,有權陳述意見。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和辯護人在鑑定程序中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他們可以就鑑定的選任或囑託提出自己的意見,例如就鑑定人資格、鑑定方法或其他相關事項提出異議。 此規定的主要參考資料是國民法官法及其相關法規,該法規確定了法庭程序和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權利。根據這些法規,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提出鑑定程序方面的意見,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訴訟過程。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當事人或辯護人可能就選定的鑑定人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提出異議。他們可能會提出相關的證據或論據,以反對該鑑定人的選任。法院將考慮這些意見並作出相應的決定,以確保公正的鑑定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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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情形,於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鑑定前,當事人、辯護人得陳述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