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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認有鑑定之必要,且實施鑑定需相當時日者,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
  2. 前項情形,鑑定結果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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