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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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的規定,就前一條所述情形,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有權請求法院蒐集或調取實施鑑定所需的資料。而這些鑑定所需的資料如果由當事人或辯護人所持有或保管,法院則有權要求他們提供。資料的蒐集、調取或促請提供,法院應該考慮鑑定的目的、執行鑑定的原理、方法,以及相關資料的類型、性質和對於執行鑑定的重要性。此外,法院還應該參考鑑定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在充分考慮後做出適當的判斷。 依據最新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的目的是確保執行鑑定所需的資料能夠正確收集和提供,以保證鑑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蒐集資料,並考慮鑑定的目的、原理和方法以及相關資料的類型和性質的重要性。同時,法院也應該充分尊重鑑定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確保鑑定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起涉及到汽車事故的案件,鑑定人可能需要蒐集和調取關於汽車的技術資料、駕駛人的駕駛經驗和條件等相關資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根據該案件的特定情況來評估資料的需要性和重要性,並根據鑑定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來做出適當的判斷。
相關函釋 3 則
- 鑑定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審酌名詞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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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