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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6 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始裁定鑑定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之有無者,宜均衡兼顧國民實質參與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鑑定事項之能力、時間與精神之負擔程度,且避免使其產生預斷或偏見等事項,妥適決定是否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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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6條的規定,法院在審判期間應評估鑑定證據的能力以及調查的必要性。該條例強調了必須平衡考慮國民實質參與和當事人訴訟權益的維護,同時要考慮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理解鑑定事項的能力、時間和精神負擔程度,以避免產生預設或偏見等問題,並適當決定是否要聽取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 根據【最新的】國民法官法第20條,國民法官應該具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拓寬對案件的認識和創造具有前瞻性的提案。因此,審判長在鑑定證據能力和調查必要性方面應考慮國民法官的能力,以確保其參與審判的價值。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事件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6條的關聯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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