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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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了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規定,為了確保鑑定的專業性和待證事實的準確性,應首先確定該詢問的範圍、次序和內容。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檢察官或辯護人應在準備程序階段詳細檢閱鑑定報告的內容,並了解鑑定的方法、過程和意見。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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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