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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7 條
- 1.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待詰問事項之範圍、次序及內容。
- 2.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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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了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規定,為了確保鑑定的專業性和待證事實的準確性,應首先確定該詢問的範圍、次序和內容。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檢察官或辯護人應在準備程序階段詳細檢閱鑑定報告的內容,並了解鑑定的方法、過程和意見。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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