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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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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待詰問事項之範圍、次序及內容。
  2. 2.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了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規定,為了確保鑑定的專業性和待證事實的準確性,應首先確定該詢問的範圍、次序和內容。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檢察官或辯護人應在準備程序階段詳細檢閱鑑定報告的內容,並了解鑑定的方法、過程和意見。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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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