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認有必要者,得於實施鑑定前,召集檢察官、辯護人與鑑定人共同討論下列事項: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
  2. 法院於鑑定實施完畢後,得進行前項之會議,確認下列事項;應注意不得先行調查鑑定結果: 一、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結果之方法。 二、鑑定人於審判期日說明鑑定結果之方式及所需時間。 三、檢察官及辯護人預定對鑑定人為交互詰問之事項、方式及所需時間。 四、其他關於調查鑑定結果之必要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