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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8 條
- 1.法院於準備程序命為鑑定,認有必要者,得於實施鑑定前,召集檢察官、辯護人與鑑定人共同討論下列事項: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
- 2.法院於鑑定實施完畢後,得進行前項之會議,確認下列事項;惟應注意不得先行調查鑑定結果: 一、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結果之方法。 二、鑑定人於審判期日說明鑑定結果之方式及所需時間。 三、檢察官及辯護人預定對鑑定人為交互詰問之事項、方式及所需時間。 四、其他關於調查鑑定結果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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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8 條規定了法院在命為鑑定之前及鑑定實施完畢後所需要討論及確認的事項。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法院在準備程序命為鑑定時,可召集檢察官、辯護人和鑑定人共同討論以下事項:一、確認命為鑑定的事項以及所欲詢問的問題內容和重點;二、確認實施鑑定的專業能力和運用原理、方法;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的項目和範圍;四、其他與實施鑑定相關的必要事項。 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在鑑定實施完畢後,也可以進行相同的會議,確認以下事項;但應注意不得先行調查鑑定結果:一、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結果的方法;二、鑑定人於審判期日說明鑑定結果的方式及所需時間;三、檢察官和辯護人預定對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的事項、方式和所需時間;四、其他與調查鑑定結果相關的必要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鑑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提供相關人員討論和確認鑑定的具體細節,使法院能更好地理解鑑定結果及其背後的原理和方法。這樣做有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鑑定結果能夠有效地被考慮和使用。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08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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