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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5 條

  1. 1.法院於準備程序中決定由國民法官法庭於審判期日實施勘驗者,應妥為整理實施勘驗之範圍、次序、方法,並事先備妥適當之設備。
  2. 2.前項情形,係於法院外之處所實施者,應擬定對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適當之安全保護計畫及措施,且宜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實施之時間、地點,並於選任程序向候選國民法官說明預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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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5條的規定,若法院在準備程序中決定由國民法官法庭於審判期日實施勘驗,應妥為整理實施勘驗之範圍、次序、方法,並事先備妥適當之設備。此條細則旨在確保國民法官法庭在審判中能有效地進行勘驗,包括對勘驗範圍、次序和方法進行整理,並備妥相關器材。 而如果勘驗在法院外的場所進行,應擬定對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適當的安全保護計畫和措施。此外,在選任程序中,還需要向候選國民法官說明預先行程,在審理計畫中明確實施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法庭在審判期間能夠有效地進行勘驗,同時確保法官和國民法官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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