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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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6條」,以下是針對每一項進行的釋義: 1. 依照第116條第1項,當法院進行勘驗且與本案的罪責及科刑判斷相關時,應該以簡明明瞭且易於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理解的方式,記載勘驗筆錄的內容。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勘驗筆錄的內容能夠讓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方便地理解,這樣才能在案件審理時達到公平、正確的目的。 2. 根據第116條第2項,當檢察官或辯護人在審判中聲請調查在審判期日前實施的勘驗筆錄時,應事先詳閱其內容,確認其中與待證事實有關的部分。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以簡明易理解的方式製作節本或與其他書證合併製作文書來呈現該勘驗筆錄。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調查勘驗筆錄時可以方便地找到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內容,同時也要能夠以簡明易懂的方式進行呈現,方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進行審理。 這些釋義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並基於對該法條內容和目的的理解。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具體提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6條,但這些釋義是基於對相關法規和法律原則的理解所提供的合理解釋。
- 勘驗名詞
- 本案名詞
- 科刑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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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