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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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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調查之。但認為以勘驗方式調查為適當者,仍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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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7條的規定,當使用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類似的證物來證明案件中的犯罪事實時,應首先根據該法第75條第2項所指定的方式進行調查。然而,如果認為透過勘驗方式進行調查是適當的,則仍然可以實施勘驗。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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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7 條規定:「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