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7 條
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調查之。但認為以勘驗方式調查為適當者,仍得實施勘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7條的規定,當使用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類似的證物來證明案件中的犯罪事實時,應首先根據該法第75條第2項所指定的方式進行調查。然而,如果認為透過勘驗方式進行調查是適當的,則仍然可以實施勘驗。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