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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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7條的規定,當使用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類似的證物來證明案件中的犯罪事實時,應首先根據該法第75條第2項所指定的方式進行調查。然而,如果認為透過勘驗方式進行調查是適當的,則仍然可以實施勘驗。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物證名詞
- 本案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勘驗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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