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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其他相類之證物證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者,宜先審酌於審判中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調查之。但認為以勘驗方式調查為適當者,仍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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