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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8 條

  1. 1.有關證明犯罪行為或被害結果之證據,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認為其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得審酌下列事項後,審慎決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範圍及方法: 一、依本案爭點是否確有調查該證據之必要。 二、未調查該證據對認定事實或科刑之影響。 三、有無其他替代之證據或調查方法足以達成相同之舉證目的。 四、是否單純以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情緒強烈衝擊之目的為之。
  2. 2.前項證據之調查聲請,法院如認為係企圖藉由給人強烈衝擊之證據訴諸情感,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依證據理性判斷,而有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且權衡調查該證據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即使藉由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置仍無法排除該風險者,得曉諭檢察官、辯護人以適當方式調查;其情節嚴重者,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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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118条,该条款规定了关于證明犯罪行為或被害結果之證據含有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内容,且可能导致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无法理性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審慎決定聲請調查該證據之項目、範圍及方法。根据第一項的规定,有四个方面需要考慮,包括依爭點是否確有調查該證據之必要、未調查該證據對認定事实或科刑之影響、有無其他替代之證據或調查方法足以達成相同之舉證目的、是否單純以造成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情绪强烈衝击之目的为之。同时,根据第二項的规定,若法院認为該證據調查可能导致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無法依證据理性判断或產生预断或偏见,且權衡調查該證據對国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观、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高於其正面效益,即使藉由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置仍無法排除該風險者,可以曉諭檢察官、辯護人以適當方式調查,严重情况下甚至可以駁回調查聲請。 這段法規對於涉及有暴力、血腥、色情、猥褻等內容的證據進行了限制和調查措施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和备位国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情感和意識,以確保廉潔公正的審判,避免情感因素影響正確判斷。这也符合我国法制体系中对法庭審理的要求,以确保公正审判的適法性。 作为一个法律教授,要提醒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要嚴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在調查和使用此类證據时须謹慎且依法進行,始能確保審判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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