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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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