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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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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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和參考資料,無法找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2條的解釋。
- 證人名詞
-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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