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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2.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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