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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3 條
- 1.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 2.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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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3條共包含兩項規定。依照該條第1項,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交互詰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前提供相關的研習課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檢察官、辯護人確認之機會,並且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第2項則規定了研習課程的內容,該內容不能包含本案的犯罪事實或是涉及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的內容。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明確提到「交互詰問」這個詞語。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2003年通過的相關條文,可以推測這個詞語的意思是指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可以互相對質提問證人或鑑定人的權利。這項修正案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審判程序進行中,強調了當事人的主動角色和當事人對證人或鑑定人詰問的重要性。根據這些資料來看,校正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的對研究詢問權,以便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 儘管如此,在現有的資料中,並沒有提及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互相對質進行詰問的具體細節。這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務案例才能得到進一步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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