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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3 條

  1. 1.審前說明之事項、內容、繁簡程度之安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2. 2.審前說明應注意不得包含證據之內容、兩造之具體主張及其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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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3條的內容,審前說明應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同時要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時間和精神上承受過重負擔。另外,審前說明不應涉及證據的內容、兩造當事人的具體主張以及其他可能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的事項。 根據我的研究,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3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審前說明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同時保護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權益。審前說明應該確保以下內容: - 充分說明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 提供訴訟程序的相關說明。 - 解釋國民法官的角色和責任。 - 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審前說明應該避免包含以下內容: - 涉及證據的詳細內容,以保護證據的保密性和公正性。 - 具體的當事人主張,以避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前形成預設或偏見。 - 可能影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客觀性的任何其他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前說明的公正和透明,並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能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維持中立和客觀的態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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