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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2 條

審前說明所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與義務,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如受外部干涉,其處理因應之方式。 二、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三、依審判程序見聞之證據判決,且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 四、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 五、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六、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 七、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八、其他審判長認為維持審判公正必要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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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2 條規定了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權限與義務,分別如下: 1.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如受外部干涉,應根據適當方式進行處理。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利,且不能受到外界的干涉。如果確實受到干涉,應適當處理。 2. 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公平、誠實,且不能做出危害司法公正和信譽的行為。 3. 依審判程序見聞之證據判決,且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做出判決時應依據審判程序所見所聞的證據,不能根據審判外的資訊做出判斷。 4. 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可以依法詢問與案件相關的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 5. 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疑問時,可以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6. 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不能私下與其他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討論本案。 7. 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這表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不能洩漏評議秘密或其他在職務上知悉的秘密。 8. 其他審判長認為維持審判公正必要之指示。這表示審判長可以根據維持審判公正的必要性給予其他指示。 以上是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2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該條規定了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時應遵守的權限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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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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