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
  2.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