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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4 條

  1. 1.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人檢閱。
  2. 2.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或書狀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之建議。
  3. 3.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前項意見或建議之提出期限。
  4. 4.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獲採納者,檢察官、辯護人得請求將其情形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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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4條的規定: 1. 審前說明的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以書面文件方式製作,並在準備程序結束之前的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和辯護人檢閱。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定的範例與這項規定有關。 2. 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程序中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前項的書面文件提出意見,或者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的建議。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定的範例與這項規定有關。 3.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聽取檢察官和辯護人意見後,確定第二項意見或建議的提出期限。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定的範例與這項規定有關。 4. 如果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被採納,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要求將其情況記錄在筆錄中。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定的範例與這項規定有關。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關於審前說明的程序和檢察官、辯護人對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然而,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與這項規定有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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