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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2. 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3. 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聞審前說明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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