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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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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2. 2.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3. 3.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聞審前說明之過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5條,審前說明除非審判長或法院認為有公開說明的必要,否則不公開進行。檢察官和辯護人都可以要求在審前說明時在場。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要求,審判長認為合適的話,可以安排適當的地點和利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使檢察官和辯護人能在法院內的其他地方觀察到審前說明的過程。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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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5 條規定:「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