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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5 條
- 1.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 2.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 3.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聞審前說明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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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5條,審前說明除非審判長或法院認為有公開說明的必要,否則不公開進行。檢察官和辯護人都可以要求在審前說明時在場。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要求,審判長認為合適的話,可以安排適當的地點和利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使檢察官和辯護人能在法院內的其他地方觀察到審前說明的過程。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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