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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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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2. 2.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
  3. 3.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6 條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審前說明的內容提出意見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以言詞或書狀的方式表示對審前說明的意見,並根據情況請求審判長進行適當的處置。根據第2項,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審判長暫時讓國民法官退庭。根據第3項,如果審判長認為第1項的請求有理由,可以立即對國民法官進行必要的解釋或澄清。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上述法規強調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審前說明的內容提出意見的權利。他們可以使用言詞或書狀的方式表達意見,並請求審判長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審判長暫時讓國民法官退庭。審判長可以根據情況對國民法官進行必要的解釋或澄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庭判決書

  • 辯護人名詞
  • 對審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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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6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