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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2. 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
  3. 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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