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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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6 條規定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審前說明的內容提出意見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以言詞或書狀的方式表示對審前說明的意見,並根據情況請求審判長進行適當的處置。根據第2項,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審判長暫時讓國民法官退庭。根據第3項,如果審判長認為第1項的請求有理由,可以立即對國民法官進行必要的解釋或澄清。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上述法規強調了檢察官和辯護人對審前說明的內容提出意見的權利。他們可以使用言詞或書狀的方式表達意見,並請求審判長進行適當的處置。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審判長暫時讓國民法官退庭。審判長可以根據情況對國民法官進行必要的解釋或澄清。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庭判決書
- 辯護人名詞
- 對審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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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