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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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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5 條的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使用簡潔的陳述方式、平易的語彙以及適當的表達,以確保國民法官法庭能夠清楚理解其內容。 這一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在法庭上陳述的各方,以清晰明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以便國民法官能夠理解並做出正確的判決。陳述的內容應該不含糊,不使用難懂的術語,並盡量以常人理解的方式進行表達。 例如,如果一位被告在開審時提及一個關鍵的證據,根據這一法條,被告應該使用簡單明瞭的語言解釋該證據的意義和價值,以確保國民法官能夠清楚理解並考慮這個證據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同时,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應該根據這一條法條的要求,在法庭上進行簡潔明確的陳述,使國民法官能更好地理解並做出公正的判決。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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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5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