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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5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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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5 條的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使用簡潔的陳述方式、平易的語彙以及適當的表達,以確保國民法官法庭能夠清楚理解其內容。 這一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在法庭上陳述的各方,以清晰明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以便國民法官能夠理解並做出正確的判決。陳述的內容應該不含糊,不使用難懂的術語,並盡量以常人理解的方式進行表達。 例如,如果一位被告在開審時提及一個關鍵的證據,根據這一法條,被告應該使用簡單明瞭的語言解釋該證據的意義和價值,以確保國民法官能夠清楚理解並考慮這個證據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同时,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應該根據這一條法條的要求,在法庭上進行簡潔明確的陳述,使國民法官能更好地理解並做出公正的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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