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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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4條的規定,針對被告在審判程序中變更對犯罪的否認或承認情形,法院有相應的處理方式。首先,在被告承認犯罪後又否認犯罪,法院會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並確認以下事項:一是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是否有變更調查證據的聲請情形,且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二是是否有再開準備程序的必要。其次,在被告否認犯罪後又承認犯罪,法院也會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並確認前述各項事項。在這些情形下,除非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當參與國民審判的情況,否則法院仍會進行國民審判程序。此外,根據審判長的判斷,當法院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意見聽取時,審判長有權要求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出庭審。 範例: 根據最新資料,法院常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4條的規定處理案件,例如在一起強盜案中,被告在審判程序中最初否認犯罪,但在後來的審訊中改變了否認的說法並承認了犯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法院會先聽取被告和其辯護人的意見,然後確認是否需要變更調查證據或進行再開準備程序。這確保法院在處理被告不斷變更陳述的情況時,能夠依法公正地進行審判程序。
- 被告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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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