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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4 條
- 1.被告承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否認犯罪者,法院得依其否認或答辯之情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變更調查證據聲請之情形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有無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 2.被告否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承認犯罪者,法院得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前項各款事項。
- 3.前項情形,除有具體理由認為確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外,仍由國民法官法庭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審理之。
- 4.審判長於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聽取意見時,得先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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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4條的規定,針對被告在審判程序中變更對犯罪的否認或承認情形,法院有相應的處理方式。首先,在被告承認犯罪後又否認犯罪,法院會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並確認以下事項:一是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是否有變更調查證據的聲請情形,且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二是是否有再開準備程序的必要。其次,在被告否認犯罪後又承認犯罪,法院也會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並確認前述各項事項。在這些情形下,除非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當參與國民審判的情況,否則法院仍會進行國民審判程序。此外,根據審判長的判斷,當法院根據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意見聽取時,審判長有權要求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出庭審。 範例: 根據最新資料,法院常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4條的規定處理案件,例如在一起強盜案中,被告在審判程序中最初否認犯罪,但在後來的審訊中改變了否認的說法並承認了犯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法院會先聽取被告和其辯護人的意見,然後確認是否需要變更調查證據或進行再開準備程序。這確保法院在處理被告不斷變更陳述的情況時,能夠依法公正地進行審判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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