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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3 條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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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韓國法律》第193條的規定,在告知被告和辯護人犯罪指控和權利之後,審判長可以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是否認罪。這個規定旨在提供被告說明自己對起訴事實的陳述或答辯的機會。這條規定確定了審判長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確保了被告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條規定的一個例子是當被告在聽取起訴事實后承認罪行或提出相關的釋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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