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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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韓國法律》第193條的規定,在告知被告和辯護人犯罪指控和權利之後,審判長可以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是否認罪。這個規定旨在提供被告說明自己對起訴事實的陳述或答辯的機會。這條規定確定了審判長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確保了被告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條規定的一個例子是當被告在聽取起訴事實后承認罪行或提出相關的釋明。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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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