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93

快速跳轉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韓國法律》第193條的規定,在告知被告和辯護人犯罪指控和權利之後,審判長可以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是否認罪。這個規定旨在提供被告說明自己對起訴事實的陳述或答辯的機會。這條規定確定了審判長的職責和權限,同時也確保了被告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條規定的一個例子是當被告在聽取起訴事實后承認罪行或提出相關的釋明。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3 條規定:「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