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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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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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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