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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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6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不得提前提出證據:這表示在開審陳述階段,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不應該在此時就案件的證據進行論述,而應該適時地在庭審過程中依程序引用相關證據。 2. 不得陳述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在開審陳述時,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不應該提前對證據進行評估或陳述法律見解,這是因為庭審過程中的證據評估和法律見解是法官以及國民法官的責任。 3. 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的事項: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開審陳述時應該專注於本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不應提及與本案無關的事項。 4. 不得陳述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的事項:這表示在開審陳述期間,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不應提及可能導致法官或國民法官偏見或預斷疑慮的內容。 以上解釋參考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6條,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庭審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並維護法官和國民法官的中立性。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據證明力名詞
- 本案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預斷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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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