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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2.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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