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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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可以使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來輔助他們的開庭陳述,以幫助國民法官法庭的理解。然而,應留意所使用的方式是否有助於以口語方式傳達資訊。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上述資料可以在開庭時播放投影片簡報,或提供文書給國民法官法庭記錄其內容,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 針對197條的第1項規定,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國民法官的角色和職責,包括對案件的理解和審理。 - 國民法官法審議程序準則第8條:提供指導國民法官如何理解和審理案件的相關準則。 針對197條的第2項規定,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國民法官法審議程序準則第18條:闡明了國民法官法庭中使用視覺資料(如投影片)的相關準則和要求。 - 國民法官法審議程序準則第27條:詳細說明了提供文書給國民法官法庭記錄的程序和要求。 總結而言,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7條提供了檢察官、辯護人和被告在國民法官法庭中使用適當方式進行陳述的規定。這些方式可以包括文字、圖說、表格和其他相應的工具,並可在開庭時使用投影片簡報或提供文書記錄。遵守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資訊的有效傳達與理解,促進公正審理。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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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