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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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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
  2. 2.前項情形,該物品應於當日庭期前先行提供他造檢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1款,開庭時若需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等輔助說明,應謹慎考量其必要性。此外,除非明顯不會導致國民法官或替代國民法官對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先判斷或偏見,否則不得使用這些物品。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2款,如果需要使用前述的物品,該物品應在當天庭期開始前提供給其他當事人檢閱。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1款、第2款

  • 國民法官名詞
  • 科刑名詞
  • 預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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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8 條規定:「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