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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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1款,開庭時若需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等輔助說明,應謹慎考量其必要性。此外,除非明顯不會導致國民法官或替代國民法官對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先判斷或偏見,否則不得使用這些物品。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2款,如果需要使用前述的物品,該物品應在當天庭期開始前提供給其他當事人檢閱。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8條第1款、第2款
- 國民法官名詞
- 科刑名詞
- 預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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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