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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
  2. 前項情形,該物品應於當日庭期前先行提供他造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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