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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
  2.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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