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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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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
  2. 2.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6條的規定,評議中發言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果發言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審判長可以制止、中止其發言,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置。此外,根據第二百四十條的準則,這些情形可以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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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6 條規定:「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