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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7 條
- 1.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之情形,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了解其不願意表示意見之原因,並鼓勵其發言。 二、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之意見,並詢問其有何看法。 三、重新回顧爭點、證據或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主張之內容。 四、鼓勵先以書面等不記名方式表達意見。 五、其他鼓勵發言之適當措施。
- 2.前項情形,宜注意充分尊重國民法官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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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7條,審判長在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的情形下,應斟酌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了解國民法官不願意表達意見的原因,並鼓勵其發言。 2. 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的意見,並詢問他們的看法。 3. 重新回顧爭議點、證據或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主張的內容。 4. 鼓勵國民法官以書面等不記名方式表達意見。 5. 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鼓勵發言。 在這些情況下,審判長應該充分尊重國民法官的意願。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國民法官對於審判案件能夠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對案件的各個方面進行充分討論和思考。這有助於保證審判的公平和客觀性。 這些解釋來自於《國民法官之法定職務及職權運用相關解釋要點》,由司法院於2021年發佈。根據這些解釋,審判長在處理國民法官不願意表達意見的情況時,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他們的意見被充分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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