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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之情形,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了解其不願意表示意見之原因,並鼓勵其發言。 二、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之意見,並詢問其有何看法。 三、重新回顧爭點證據或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主張之內容。 四、鼓勵先以書面等不記名方式表達意見。 五、其他鼓勵發言之適當措施。
  2. 前項情形,宜注意充分尊重國民法官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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