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8 條

  1. 1.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
  2. 2.國民法官無庸於判決書上簽名,法官應於判決書之案由或理由欄中記載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8條,以下為該法條的釋義: 1. 依據本法第87條的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的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結果製作並簽名。判決書的內容應該清楚載明判決的實質理由,以突顯判決結論的合理性,同時讓當事人和辯護人了解判決的內容,以便尋求救濟。 2. 國民法官在判決書上不需要簽名,但法官應該在判決書的案由或理由欄中記載經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的旨意。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法規是關於司法院對於真實事件和相關案例所做出的一些判決書或裁判書。其中提到了上訴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上訴書狀和委任律師等。此外,該法條還強調了判決書應載明實質理由,以及法官在判決書上的相關記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