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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1.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應簽署願任同意書。
- 2.地方法院應於收受願任同意書後,製發審核小組委員聘書。
- 3.審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地方法院發給聘書時起至所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終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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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 1. 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後,應簽署願任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國民法官的職務。 2. 地方法院在收到願任同意書後,應製發審核小組委員的聘書,即正式聘用審核小組委員。 3. 審核小組委員的任期從地方法院發給聘書之日起開始,到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結束之日為止。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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