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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設置審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
  2. 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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