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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1. 1.地方法院設置審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
  2. 2.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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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6條的規定,地方法院在設置審核小組後,需要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同時,在委員辭任、解任或者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也需要將相關資訊函報司法院備查。另外,地方法院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告委員名單,並在委員變動時及時更新。這樣可以確保審核小組的組成和成員資訊得到有效地透明化和公開化。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地方法院成立了一個審核小組,其中包括委員A、委員B和委員C。該地方法院根據法規要求,將審核小組的相關資訊函報司法院備查。後來,因為委員C辭職,地方法院選任了一位新的委員D來填補空缺。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院需要再次將更新後的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公告新的委員名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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