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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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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0條,選舉人名冊可以分別或合併編造,並且按照投票所的不同進行分開編訂。在編造名冊時,需要加蓋編造機關的印信。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選舉人名冊的整理和編造工作能夠正確進行,並且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名冊是由相應的機關編造的。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選舉所的選舉人名冊是由鄉鎮市區的戶籍機關進行編造的,名冊會以該鄉鎮市區的印信加蓋作為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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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