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1. 選舉人名冊在編造後應切實核對,並需要編製三份。其中一份應在投票日15天前送交鄉(鎮、市、區)公所並在公告中進行閱覽。在選舉人名冊更正確定之後,一份由戶政機關留存,另一份則送交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而最後一份則用於投票所發票之用。 舉例:如果一個選區有1000名選舉人,那麼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應該要核對三份。一份會在投票前15天送交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供選民進行閱覽。在更正過程中,如果發現錯誤的更正過多,則需要重新編造選舉人名冊。 2.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後,如果需要進行更正的內容過多,則可以重新進行編製。 舉例:選舉人名冊在公告閱覽後,如果在閱覽期間內發現需要更正的錯誤過多,那麼就可以重新編造一份選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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