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规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第一款规定了選舉人名冊确定后,戶政機關应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并将其送交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根据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规定,在投票日前三天公告選舉人人數。 例子:如果在豐裕里的選舉中,選舉人名冊已經確定,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然後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在投票日的前三天公告選舉人人數。 2. 第二款指出在工作地投票的選舉人人數應由工作地的戶政機關統計,而戶籍地的戶政機關不進行統計。 例子:如果有一個工作地位於豐裕里的選民,該選民的選舉人數將由工作地的戶政機關計算,而不是由豐裕里的戶政機關計算。 3. 第三款规定戶政機關根据确定的選舉人名冊填寫投票通知單,并在投票日前两天由鄉(鎮、市、區)公所分发给该选區内的每个户家庭。但在鄉(鎮、市)及原住民區以下公職人員之選舉中,可以免填送投票通知單。 例子:根據法律規定,在豐裕里的選舉中,戶政機關將根據選舉人名冊填寫投票通知單,然後在投票日的前兩天由豐裕里的戶政機關分發給每個户家庭。但是在鄉(鎮、市)及原住民區以下公職人員之選舉中,可以免除填寫和分發投票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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