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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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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本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 六、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 八、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九、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2. 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3. 3.依法設立之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登記申請書及其名單,並應加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 二、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每一全國不分區選舉候選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每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由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未曾設有戶籍之切結書或戶政機關最近三個月內發之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之戶籍謄本。 四、每一候選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五、每一候選人同意書。 六、刊登選舉公報之政黨政見。 七、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 八、刊登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政黨標章式樣與電子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證明文件。但未有政黨標章者,免附。 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申請登記之政黨,應檢附該政黨現有立法委員名冊及其每位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十、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四款申請登記之政黨,應檢附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名冊。 十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以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者,其申請書。但未辦理者,免附。 十二、每一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4. 4.前項第三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5. 5.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之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
  6. 6.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七款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者,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7. 7.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七款之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8. 8.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表件份數,由選舉機關於候選人登記公告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所需的文件如下: 1.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3. 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4. 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 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和個人資料 6. 候選人的學歷證明文件 7. 如有競選辦事處,需提供對應的登記書 8. 如由政黨推薦,需要提供政黨推薦書 9. 國民身分證 10. 候選人財產申報表(適用於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 如果有委託他人代辦登記,則需提供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和委託書。至於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的政黨,需要提供登記申請書和名單,並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其他所需文件和程序同上述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 15 條第五款和第七款,候選人的學歷證明文件可能需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或者需要列入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參考名冊,具體要求取決於候選人的學歷來源地。 最後,文件的份數由選舉機關在候選人登記公告中定之。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 範例:一個想要參選區域選舉候選人的人,需要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書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並且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以及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和個人資料。如果該候選人有競選辦事處,還需要提供競選辦事處的登記書。另外,如果該候選人的學歷是國外取得的,就需要提供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和資料需在選舉機關指定的時間內提交。

  • 原住民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條文
  • 具結名詞
  • 免除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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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