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所需的文件如下: 1.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3. 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4. 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 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和個人資料 6. 候選人的學歷證明文件 7. 如有競選辦事處,需提供對應的登記書 8. 如由政黨推薦,需要提供政黨推薦書 9. 國民身分證 10. 候選人財產申報表(適用於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 如果有委託他人代辦登記,則需提供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和委託書。至於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的政黨,需要提供登記申請書和名單,並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其他所需文件和程序同上述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 15 條第五款和第七款,候選人的學歷證明文件可能需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或者需要列入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參考名冊,具體要求取決於候選人的學歷來源地。 最後,文件的份數由選舉機關在候選人登記公告中定之。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 範例:一個想要參選區域選舉候選人的人,需要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書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並且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以及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和個人資料。如果該候選人有競選辦事處,還需要提供競選辦事處的登記書。另外,如果該候選人的學歷是國外取得的,就需要提供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和資料需在選舉機關指定的時間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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