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軍事學校學生,指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者。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軍事學校學生的定義是指根據軍事教育條例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的學生。軍事教育條例規定了軍事學校的各種類別和宗旨,包括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中等學校教育以及軍事養成教育。這些學生根據軍事學校的相關規定接受教育和訓練,以培養軍事專業特色的學生為目標,並將來在國軍中擔任軍官或士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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