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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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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軍事學校學生,指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軍事學校學生的定義是指根據軍事教育條例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的學生。軍事教育條例規定了軍事學校的各種類別和宗旨,包括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中等學校教育以及軍事養成教育。這些學生根據軍事學校的相關規定接受教育和訓練,以培養軍事專業特色的學生為目標,並將來在國軍中擔任軍官或士官的角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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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軍事學校學生,指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正在接受基礎教育、進修教育及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