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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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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施行細則第17條,除非在申請登記期限之前已經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否則本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的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且在申請登記期限之前必須提交相應的正式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以下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1. 現役軍人:根據《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一款》,現役軍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根據《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二款》,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 軍事學校學生:根據《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三款》,軍事學校的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4.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根據《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四款》,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以及投票所、開票所的工作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以上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法條內容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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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