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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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