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其撤銷候選人登記,以公告為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主管選舉委員會對於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候選人名單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規定的候選人,可以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的登記。這項撤銷行為必須以公告的方式進行。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無法在所提供的內容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