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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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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候選人在登記為候選人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該候選人仍會被列入原選舉區的選舉人名冊,並具有行使選舉權的資格。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il.aspx?TY=01&LAN=ENG&PNO=19&ISY=91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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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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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