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候選人在登記為候選人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該候選人仍會被列入原選舉區的選舉人名冊,並具有行使選舉權的資格。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il.aspx?TY=01&LAN=ENG&PNO=19&ISY=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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