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0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第20條第1項,候選人申請登記截止後,登記機關應將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所指定的表格,彙編三份候選人登記冊,連同其他相關表格一起,送交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然後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這項規定強調登記機關應該將候選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整理,並提交相關的選舉委員會審查和審定。 2. 根據第20條第2項,當該選舉區只有一名候選人時,不必進行抽籤來決定候選人的姓名號次,直接將其分配為一號即可。這項規定適用於僅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省卻了抽籤程序。 例如,如果在某個選舉區只有一名候選人登記,則依照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該候選人將獲得一號號碼。這樣就不需要進行抽籤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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