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了候選人登記的公告事項和時間安排。根据该条规定,候選人登記公告應該在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進行,也就是候選人登記期限前三天。公告的事項包括申請登記的起止日期、時間和地點,需要準備的表件和份數,領取書表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應該繳納的保證金額。另外,根據法規,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公告應該在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的二天內公告。這些規定旨在保證候選人登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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