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期間的起始日期、結束日期以及每日競選活動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由主管或主辦選舉委員會在公告候選人名單時必須明確載明。 2. 罷免活動期間的起始日期、結束日期以及每日罷免活動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在發布相關公告時必須明確載明。 根據以上規定,主管或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在公告候選人名單和發布相關公告中,明確指出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期間和罷免活動期間的起止日期,以及每日的活動起止時間。這些期間和時間的確定必須由相關選舉委員會來負責,並在公告中明確載明,以提供選舉參與者和公眾了解和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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