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內之編制為保甲,每鄉鎮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每保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每甲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鄉鎮內的編制以保甲為單位,並且每個鄉鎮應保持十個保以上,不得少於六個保,也不得超過十五個保。每個保以十個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個甲,也不得超過十五個甲。而每個甲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也不得超過十五戶。 例如,如果某個鄉鎮有十三個保,則每個保應該有十個甲,每個甲應該有十戶。這樣的組織方式有助於鄉鎮內的行政管理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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