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縣區域內之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根據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條,下列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1. 現任本縣區域內之公務員。 2. 現役軍人或警察。 3. 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但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以上限制不適用於各級學校校長。 參考資料: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全文」,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20210205040332-5-8-3-1-0-10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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