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根據問題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該條主要是針對辦理選舉事務的相關人員進行定義。根據該條的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選舉事務的人員包括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監察人員、職員,以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的人員,以及投票所和開票所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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