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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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