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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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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2. 2.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 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表示現役軍人和服役期間的役男。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如果這些人員沒有退伍、停役或辭職,他們就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而且,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他們還需要提交驗證文件。 2.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具有外國國籍者,指的是在申請登記時仍然保留外國國籍的人。 範例:如果某個人是現役軍人,並且他沒有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退伍、停役或辭職,那麼他就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如果某個人在申請登記時仍然具有外國國籍,那麼他也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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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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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