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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2.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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