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 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表示現役軍人和服役期間的役男。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如果這些人員沒有退伍、停役或辭職,他們就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而且,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他們還需要提交驗證文件。 2.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具有外國國籍者,指的是在申請登記時仍然保留外國國籍的人。 範例:如果某個人是現役軍人,並且他沒有在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退伍、停役或辭職,那麼他就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如果某個人在申請登記時仍然具有外國國籍,那麼他也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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