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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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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定期重行選舉應在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這意味著一旦公告停止選舉,選舉應該在六個月內進行。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如果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的立法委員選舉,重選、重投票或補選的公告日期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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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