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報告表。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編號、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資訊填入開票報告表中。這樣的報告表是為了對開票過程進行確認和記錄,以便後續的審查和核對。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和可追蹤性,並提供了一種具體的方式來紀錄開票結果。例如,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填寫開票報告表時,可以將開票所編號註記在適當的欄位中,以便後續的查核和比對開票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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