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組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在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將各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組候選人。根據這項規定,當地的選舉委員會需要在當選人名單公告後的十日內,寄送各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給他們。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透明和公正,讓候選人了解自己在每個投票所的得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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