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在選舉或罷免期間,直轄市和縣(市)的選舉委員會在鄉(鎮、市、區)設立選務作業中心。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要點自行決定選務作業中心的設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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